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2-06-14 点击数: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公务卡

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公务卡改革,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规范和加强公务支出管理,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库[2007]25号),参照《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决定制定并实施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从2012年9月1日起,所有应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省级部门及所属各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

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也可使用转账方式结算,但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未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的,财务一律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须经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并由财务部门在原始报销凭证上载明。

未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若具备刷卡条件,鼓励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做好相关配套,严格制度执行

为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全相关财务制度。要根据公务卡改革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单位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和会计核算程序,制定本单位实施公务卡结算目录制度的管理办法,重点明确特殊情况下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

(二)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要明确现金结算的范围、额度、程序、权限等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确保现金使用管理有章可循。按规定应上卡发放给个人的支出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原采取现金方式支付给个人的补贴、补助等,也应尽可能实行上卡发放。使用现金的报销事项,财务人员应抽查核实。

(三)做好培训宣传工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要做好培训工作,以便财务人员和持卡人均能熟练掌握公务卡结算目录的内容、准确理解公务卡使用管理的各项要求。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督促持卡人规范使用公务卡。要加强宣传,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扩大公务卡结算范围,在本单位形成习惯用卡、主动用卡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改革力度,将公务卡制度推进到所属各级单位

各部门、各预算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于2012年底前将公务卡消费制度和公务卡结算目录制度推进到所属全部基层预算单位。各部门、各预算单位要严格督促所属各级预算单位全面执行公务卡结算目录制度,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四川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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